賭博刑法(賭博行為)

原標題:(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現實.......

濟南遠大中醫腦康醫院徐志芬主任說,像案例中的崔穎一樣,如果賭博成癮,無法控制就是一種心理疾病,即病理性賭博,是一種特殊的成癮行為。

你院“關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當參賭者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將參賭者打傷、殺傷并將錢財帶走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賭博有哪些危害?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①主動交代,表示悔改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設置游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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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上海針對“賭資較大”的定義是: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或者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400元以上。山東的規定為: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吉林的規定是: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遼寧則規定只要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都構成賭博行為。

重播

(六)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機的;

張曉津建議,要自覺遠離賭博,不論線下還是網絡,想通過賭博“發家致富”是行不通的,只會越陷越深,直至債臺高筑。試圖以賭博來“娛樂”自己,只會徒增煩惱,適得其反,妨害正常生產生活。

當然, 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為情節嚴重。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④協助查禁賭博活動,有立功表現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達到以下任一標準,即構成“聚眾賭博”: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我們把常見的新型賭博方式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

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賭頭”,和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賭棍”是賭博罪所打擊的對象,對這兩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